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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锦文:混合所有制与国有企业改革评述

2017-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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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中国经济学年鉴2014-2015》出版,年鉴全面系统地反映了2013-2014年度国内经济学界在学科发展、理论创新、学术活动等方面的主要动态和信息,国内共有近40家经济类专业学术机构的专家参与本卷年鉴的撰写工作。其中《年鉴》专题评述篇刊载了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剧锦文撰写的混合所有制与国有企业改革评述,对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后,学术界对“混合所有制经济”研究的学术文献及学术观点,进行了系统的梳理,并对一些重要问题做出了点评。全文如下:

 

剧锦文:混合所有制与国有企业改革评述

作者:剧锦文(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

来源:《中国经济学年鉴2014-2015》第22-32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这一基本方针指明了今后国有经济改革的方向,具有十分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十八届三中全会后,我国学术界就涉及“混合所有制经济”诸多方面的问题迅速展开了深入研究,形成大量学术文献①,大大提升了我国对于国有企业改革与混合所有制的认识水平。本文在认真梳理文献脉络的基础上,准备就一些重要问题进行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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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根据中国知网20151216日对“混合所有制”的搜索,共有15211篇相关论文。而2013年则不到40篇,2014年和2015年相关文献开始大量涌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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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和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现实意义

关于建立和发展混合所有制的意义,学术界首先展开了广泛而深入的研究。

一些学者(厉以宁,2014)认为,鼓励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是中国社会主义经济理论重大创新。长期以来,在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中存在着简单的两分法,即非公即私,非国有即私有,非国营即民营的划分。而这种划分就把处于两端之间的中间地带忽视了。“混合所有制”强调了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的参股与混合,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这些论述是以往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中所没有的。此外,推进混合所有制发展有利于消除各方阻力,确定市场调节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消除利益集团的干扰;消除制度惯性的作用;维护大量独立市场主体的存在;强化信用体系的建设。同时也有利于盘活资本,将国有资源开发和使用列入规划以纳入中国经济建设。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有关建立和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决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的重大理论创新,也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

一些学者从政治、经济和社会等更广泛的角度研究了推进混合所有制的深远意义。常修泽(2014)认为,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有助于为市场经济体制奠定产权基础;有助于强化“社会共生”体制的微观经济支撑;同时,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建立“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寻求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的突破点。方敏(2014)认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对于发展和解放生产力、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公有制经济并提高其发展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张卓元(2013)指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有助于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进一步夯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微观基础,也是今后完善基本经济制度的着力点;也有助于推进国有资产监管体制从管国有企业为主向管国有资本为主的转变。

一些学者主要从搞活国有经济和发展非国有经济的角度研究了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义。厉以宁(2014)的研究指出,混合所有制有助于盘活国有资本,有助于国有企业的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有助于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和活力,通过员工持股制的推行,有利于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包括产权激励制度的实行,有助于调动高管、高级技术人员的积极性。王佳菲(2014)认为,鼓励发展非公有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使非公有制经济看到更多的发展商机和希望。发展混合所有制是国有企业向民营资本开放、推动民营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政策。这是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转型升级、促进产权制度的现代化和社会化、完善体制机制、推动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做强做大的有效途径。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可以进一步减少民营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的限制,使得民营企业的发展环境更加宽松。何自力(2014)强调了发展混合所有制对国有经济与非国有经济共同发展的意义。他认为,现阶段我国的混合所有制经济不能脱离公有制和非公有制独立存在,通过混合所有制经济,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相互融合,彼此取长补短,实现共同发展。通过混合所有制形式,公有制经济可以吸引非公有经济成分参与而扩大资本规模和运营范围,从而获得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效应,满足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通过混合所有制形式,将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成分结成企业网络,将市场交换关系内部化,可以减少交易摩擦,降低交易费用,提高运营效率;通过混合所有制经济,两种经济成分相互结合,实现优势互补,产生1+1>2的协同效应。

由此可见,学术界对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理论与现实意义给予了高度关注,在过去2年多时间里,学者们从多个角度进行了深入的探讨。总体而言,我国学术界对推行混合所有制的改革普遍持认可和支持的态度,这同时表明,我们正在推行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有着广泛的学术基础。

 

二、关于建立混合所有制的理论认识

纵览相关文献,我国学术界对混合所有制的研究借助了不同的理论,得到的结论也不尽相同。

张旭(2014)、方敏(2014)等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角度解读了混合所有制。认为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必须全面理解马克思所有制思想的内涵,要在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改革和发展中提升劳动者在生产和分配中的地位,科学地认识混合所有制经济在实施中可能出现的损害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可能性和危害,通过有效的规制措施使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能够真正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李绍荣和周毅(2014)从制度变迁理论的角度研究了将我国混合所有制的变迁与发展阶段,他们将其划分为四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至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前。是从多种经济成分(包括混合所有制)逐步走向单一公有制经济的阶段;第二阶段是从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至1997年十五大召开前。由于对非公企业的发展处于摸索的过程,在这一阶段中,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之间并没有太多交叉。第三阶段是从十五大开始到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前。公有制和非公有制经济开始实施大范围的混合,但是仍然采取简单的以股份制为代表的混合经营模式。第四阶段是从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至今,该阶段在股份制为主体的资本混合前提下,从注重偏国营及混合经营变为注重经营主体的市场化。

更多学者从公司治理理论的角度分析混合所有制。汤吉军(2014)从不完全契约角度研究了混合所有制问题。他认为,由于契约不完全造成的资产专用性投资与企业所有权配置,内生性地决定了混合所有制的来源。因此,加强国有企业治理结构改善和政府干预水平,是促进混合所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首要任务。高明华等(2014)从股东权利保护、董事会治理、企业家能力提升等多个方面,研究了混合所有制的公司治理机制。他们指出,只有各个机制相互配合、相互制约,才能实现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黄群慧等(2014)从职工持股的“激励与治理双效应”研究了混合所有制的合理性。他们指出,中国企业的员工持股实践是在国有企业产权改革与经济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下推行的,员工持股对于改善员工福利具有激励性效应,同时,员工持股制度的产权改革作用,可以促进从单一的国有体制向混合所有经济体制转型,这使得员工持股也具有完善公司治理和社会治理的制度效应。崔志强(2013)研究了在混合所有制条件下对企业家的综合激励问题。他指出,由于企业家决定着企业经营的方略,承担着企业经营成败的风险。因此,只有对混合所有制企业的企业家实施包括年薪激励、股权激励、晋级激励和荣誉激励,才能让企业家在新的发展平台上施展自己的抱负和才干。张文魁(2015)从公司的股权结构、董事会、股东间及股东与政府间的特别约定、核心高管职位的分配、职工雇佣关系等公司治理的多个方面,研究了混合所有制企业的治理特征。此外,还有一些学者(参见后文)利用上市公司的数据,通过实证分析的方法,检验了混合所有制公司的股权结构与企业绩效之间的关系,而且这种类型的研究有不断增加的趋势。

由上面的文献梳理可以看出,2014年之前的文献主要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和定性的方法研究混合所所有制,在于解决观念、意识形态方面的问题;2014年以后,则开始转向从公司治理和定量的方法研究混合所有制问题,着重考察混合所有制企业实际运行中的效率问题。

 

三、关于建立和推进混合所有制的政策变迁研究

关于建立和推进混合所有制的政策变迁的研究也成为学术界关注的热点。高明华等(2014)研究了我国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政策变迁。他们指出:改革开放以来,对所有制的改革尤其是是国有经济实现形式的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最大难题。经过多年的理论和实践探索,我国的政策最终选择了混合所有制经济,并确认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要实现形式。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做出在中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明确地指出“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方针”。在这次会议《决定》中第一次出现了“混合所有”的字样,但还仅仅认为是一种新的“财产所有结构”,并没有确认其为一种所有制形式。直到党的十五大,党中央文件中出现了在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也是公有制经济”,“股份制是现代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这里由“混合所有”上升为“混合所有制经济”,正式确认了这种经济的公有制性质。党的十六大更明确指出中国经济改革的目标任务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为“完善”的一项具体要求提出了“积极推行股份制,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党的十七大指出“以现代产权制度为基础,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指出“混合所有制经济是中国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这是在党的十五大指出“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公有制的实现形式”的基础上,在理论和政策上的进一步提升。

          中国关于发展混合所有制的政策变迁

会议

关于混合所有制的政策

十一届六中全会

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是中国基本的经济形式,一定范围的劳动个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必要补充。

十二大

坚持国营经济的主导地位和发展多种经济形式。按照有利生产和自愿互利的原则,促进多种形式的经济联合,支持合作经济的发展。

十二届三中全会

个体经济是对社会主义经济必要的有益的补充;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广泛发展全民、集体、个体经济相互之间灵活多样的合作经营和经济联合,有些小型全民所有制企业还可以租给或包给集体或劳动者个人经营。

十三大

除了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以外,还应发展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联合建立的公有制企业,以及各地区、部门、企业互相参股等形式的公有制企业。

十四大

在所有制结构上,以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经济为主体,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为补充,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共同发展,不同经济成分还可以自愿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经营。

十四届三中全会

随着产权的流动和重组,财产混合所有的经济单位越来越多,将会形成新的财产所有结构。

十五大

公有制经济不仅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一切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都可以大胆利用。

十六大

除极少数必须由国家独资经营的企业外,积极推行股份制,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十六届三中全会

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

十七大

以现代产权制度为基础,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十八大

要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推行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十八届三中全会

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有利于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有利于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允许更多国有经济和其他所有制经济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经济。国有资本投资项目允许非国有资本参股。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

资料来源:高明华、杜雯翠、谭玥宁、苏然:“关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若干问题”,《政治经济学评论》,2014年第5卷第4期。

 

陈妍(2014)将我国关于混合所有制的政策变迁进一步划分为三个时期。第一个时期是1978 1992 年。在这个时期所颁布的中外合作、中外合资企业法等,推动了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初期发展;第二个时期是1992 2012 年。特别是十五届四中全会,国家明确提出发展混合所有制的战略方针,明确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方向,推动了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持续不断发展;第三个时期是2012 年之后,党的十八大特别是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政策思路更加明确,主要着意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要求国有大中型企业更好地引入非国有的战略投资者,建立现代公司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同时也是为了更好地引导非公有资本,与国有资本相互融合共同发展。她发现,在国家政策文件中,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始终与国有企业改革、非公经济发展等重大问题密不可分。

我们认为,十八届三中全会以中央文件形式确立了“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方向,这是与多年来国有企业产权多元化、股份制改革的主题是一脉相承的,它已经成为我党在新的形势下对国有企业改革、非国有经济发展的基本方针,标志着国企所有制层面的改革正式地成为了一项国策。

 

四、影响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因素剖析

对于影响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因素,是学术界重点关注的问题之一。

张文魁(2015)指出国有企业拥有丰富的生产要素、更容易获得社会信任、获得发展资源、政府支持和法律援助;而民营企业拥有灵活的经营机制和治理机制,这些都成为实施混合所有制的内生条件。李正图(2004)的研究指出,企业国有资产总过量大,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成本高,国有企业办社会负担重,国有企业还遗留着大量呆坏帐和不良资产,这些成为了国企实施混合所有制沉重的历史包袱;国有资本控制的电力、电信、铁路、民航、银行、邮电、城市基础设施、烟草、盐业等产业,在自然垄断基础上又被行政垄断得以强化,民间、外商资本在进入时遭遇各种政策性障碍;此外,制度建设滞后,产权保护不力,产权的安全性差,以及资本市场结构不完善等都构成了国企推进混合所有制的制约因素。黄群慧(2013)认为,国有企业实施混合所有制的约束因素主要有四个方面:大企业集团公司都被认为承担重要的国家政策使命,不适合民资介入的股权多元化;国有企业领导人的行政级别阻碍国企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非国有企业自身的一些问题制约了混合所有制企业的进一步发展;我国市场环境和法律体系还不完善制约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根据邱江(2014)的观察,目前民营企业对混合所有制存着被控制、难以获得治理权和看不到赢利前景的担忧,影响着民营企业家参与国企实施混合所有制的决策。高明华(2014)认为,改革开放以来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的改革没有取得令人满意的进展,关键就在于没有解决好民间资本进入的动力问题。闫然和田志友(2014)指出,由于在我国的一些部门法和政策性法规中,对国有产权和非国有产权的保护力度不同,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混合所有制的实施。剧锦文(2014)系统研究了国有和非国有企业的行业分布、企业规模、企业的融资环境、企业的治理结构等影响混合所有制实施的具体因素。

很显然,目前国企和非国企在行业、企业规模、企业的融资环境、治理结构等方面有着巨大差异,这些差异不仅体现了两类企业的发展现状,同时也因此衍生出两类企业的优势和劣势。正是这些因素成为了它们走向混合的重要动源,也成为它们混合后是否能够持续、有效合作的深层原由。

 

五、国有企业的分类改革与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行业选择

对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行业选择问题,学术界的观点是比较一致的。

早在1998年,杨瑞龙等就提出了国有企业应实行分类改革的建议。黄群慧(2013)也讨论了国有企业的战略性调整与分类改革的问题。厉以宁(2014)指出,在界定不同行业国有企业功能的基础上,针对不同行业特点推进分类改革。比如公益性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可以控股,但也可以向社会发行一定比例的股票,以促进这类企业在提供公共品方面发挥更大作用;具有自然垄断性的行业,仍需国家控股,但这不排除国有企业股权设置的多元化,也不影响规范地实行员工持股制,包括产权激励机制。剧锦文(2014)的研究认为,实施混合所有制与国有经济的功能定位直接相关。在促进混合所有制发展时,需要首先明确国有经济的功能及其分类。从国有经济的功能和分类上看,可将国有企业分为三类,公益型企业、中间型企业和竞争型企业。公益型国有企业属于“公法人”范畴,需要在经济增长和经济转轨实现的前提下,更多地满足于社会公共福利,实现社会公共福利的最大化。对于这类国有企业无须搞混合所有制,其实它们也没有条件搞混合所有制;要坚决限制这类国有企业的产业扩张行为,并要求其尽快把那些非公益性业务剥离出去,如果涉及竞争性业务要彻底退出。同时,还应对这类企业的预算、资金来源、资金使用等细节实施严格管理。中间型国有企业属于“特殊法人”范畴,应当明确其所具备的特殊功能,可以通过制定“特殊法人”法规范其行为,明确政策应该如何支持,在产权关系方面特别是低层级企业的产权结构中可以逐步引入民间资本,向混合所有制模式过渡。由于这类国企存在垄断租金,实际控制者集团不愿意放弃拥有的特权,而民营企业和民间资本则是最想进入的领域,因此,它们应当是将来推进混合所有制的重点和难点。竞争型国有企业完全属于“商法”调节范畴,应完全由市场调节和约束,对于这类国企应大胆地推进其实施混合所有制。

高明华等(2014)具体分析了金融、石油、电力、铁路、电信、资源开发、公用事业等七大领域如何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问题。他们首先将这七大领域可以分为四类:第一类是金融、电信。金融业和电信业可以归为竞争性行业。金融业和电信业长期以来被视为关系国家安全的行业,因此,这两个行业一直由国家控制和垄断经营。但是,世界发达国家的经验证明,非国有资本进入金融业(包括进入其中的银行业)和电信业,只要外控有力、内控严格,并不会对国家安全产生多大影响。更重要的是,金融业允许民营资本进入,既可以聚集民间资本,又可以促进民营企业发展。对于电信业来说,国家长期控制经营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把电信业视为自然垄断行业。其实由于光纤通信、无线通讯等技术的发展,电信业早已不是自然垄断行业。因此,放松电信业垄断,允许民营资本进入,是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更是惠及公众的重要举措。第二类是石油、资源开发。石油和资源开发大体可以归为同一类,为了保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必须对稀缺资源的开发和需求(消费)实施必要的限制,由国有独资企业垄断经营,这是一种合理的垄断。对于那些可再生的资源,以及少量蕴藏丰富的资源,则应归入竞争性类型,完全可以放开让民营资本进入。第三类是铁路、电力。作为竞争类型的铁路建设、电力设备、发电等,完全可以放开经营。但作为自然垄断类型的铁路运输(尤其是客运)和输电,应该由国家独资经营,并以成本控制为主要评价指标。第四类是公用事业。对于公用事业中的公益类型,其建设阶段以及设备生产是竞争性的,民营资本可以进入。但建设阶段完成后的运营则是公益性的,只适合国有企业来经营,即建设阶段完成后由政府购买,并交付公众免费或低费使用。对于公用事业中的自然垄断类型,应该由国家独资经营。对于公用事业中的竞争类型,则放开经营是激发活力的重要途径。对于竞争性行业,国有企业要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

 

六、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状况与效率估计

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状况与效率估计已经成为学术界集中研究的新动向。

陈永杰(2014)根据2010—2012年《中国统计年鉴》的相关统计数据,综合分析我国混合所有制经济各项指标及其比重,得出的基本判断是:混合所有制经济占我国经济的比重为1/3左右,在我国经济中起骨干与关键作用。具体而言,混合所有制经济占工商登记企业注册资本的40%以上;混合所有制经济占企业法人单位的15%;混合所有制经济占城镇就业的14%左右;混合所有制经济占固定资产投资的1/3左右;混合所有制经济约占税收的50%;混合所有制经济占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20%50%;混合所有制经济约占商业的30%40%;混合所有制经济占我国上市公司的80%以上;混合所有制经济占我国500强企业80%以上;我国的世界500强企业基本都是混合所有制经济。黄速建(2014)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13)》的数据,研究了目前我国工业领域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发展状况。截止到2012年,我国工业企业中混合所有制企业占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量的比重为26.3%;资产占44%;主营业务收入占38.8%;利润总额占41.8%。固定资产投资占33.9%;就业人数占城镇就业人员的14.1%;中央企业及其子公司引入非公资本形成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占到企业总户数的52%。由数据可以看到,混合所有制经济在中国早已是不争的现实, 它已经对中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黄群慧(2013)重点研究了中央企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状况。根据他的数据资料,截至到2011年底,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面达到72.3%,较2002年的30.4%提高了40多个百分点。在中海油34个二级企业、三级企业中,国有股权平均在40%-65%之间,基本都为混合所有制企业。截至到2011年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共有368家,其中纯境内上市公司260家,纯境外上市公司78家,境内外多地上市公司30家。在上市公司中,有超过40家中央企业实现主营业务整体上市,其中石油石化、航空、航运、通信、冶金、建筑等行业的中央企业基本实现主营业务整体上市。由此可见,在中央企业中,已经有很大一部分改制为混合所有制企业。不过,根据张文魁(2015)通过对950户企业调查问卷的统计分析,目前我国大部分混合所有制企业的第一大股东仍然是国有单位,即国有控股企业,第一大股东是国有股东的企业占总数的68.6%;在某些混合所有制企业中,特别是那些由非国有股东控制的企业中,职工的身份得到一定程度的改革;政府的各类规制性政策仍然广泛存在。因此,他认为,已有的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公司治理还处于不成熟状态。赵春雨(2015)总结了我国混合所有制发展的规律,他认为,混合所有制的出现源于国有企业改革,是国有企业所有权改革渐进推进的结果,并在探索国有企业同市场经济相结合的形式和路径中得到发展。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整个过程体现如下特征:改革总是从最基层最小的国企试点开始,依次向更高层更大规模的国企推进;民营化从面向内部人逐渐面向外部投资者;所有权的改革先是通过股权多元化降低国有股权比例,形成混合所有制格局,然后通过不断的股权流转,一些竞争性领域的企业完全实行了非国有化;一些战略地位重要的企业仍然保持了国有控股,但是,他们通过分拆改制、合资和上市的方式也实现了部分的私有化;大部分改制企业的混合所有制和股权多元化形态能够保持相当长的时间,但是股权结构体现出动态性。

陈林和唐杨柳(2014)以19992007 年全国工业企业数据为初始样本,实证检验了混合所有制企业的效率变化,得到结论是:国企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后的社会性负担、战略性负担显著降低。经混合所有制改革后的企业的政策性负担下降幅度大于没有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国企。经混合所有制改革后垄断性行业的国企政策性负担下降幅度大于竞争性行业。马连福、王丽丽、张琦文(2015)以2001---2013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为样本,最终选取了226个公司作为分析对象,共涵盖2938个观测值。分析结果显示,样本期间内226个公司中共有48家发生了实际控制人转移,发生转移的样本公司中有79.17%变为民营企业。还有47家公司国有股一直保持绝对控股地位,有8家上市公司国有股由相对控股变为绝对控股,其余171家样本公司的国有股权比例均在不同程度上有所降低。此外,在2938个观测值中,国有股占据绝对控股地位的样本量达1079个,国有股相对控股的样本量达852个,国有股东仅参股的样本量为830个,还有177个样本中国有股权彻底退出了历史舞台。他们的实证研究发现,国有绝对或相对控股的样本上市公司的资产收益率均值以及市净率均值都低于参股或无国有股的两类公司的均值,特别是当非国有性质的股东持股比例达到3 0%— 4 0%时,公司绩效最优。这就证明国有股比例的降低能够提升公司绩效,也就是说,混合所有制有助于提升企业绩效。陈东、董也琳(2014)利用2003—2011年中国混合所有制经济面板数据,通过对中国混合所有制经济整体层面和分类别层面全要素生产率变化率及其分解的分析探讨。回归分析结果表明,20084万亿刺激政策出台后与出台前相比,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全要素生产率变化率虽然总体大于1,但下滑趋势明显。通过对全要素生产率变化率的分解后发现,生产率增长由政策前的技术进步和技术效率的双轮驱动,变为政策后的技术进步推动,技术效率以及分解后的纯技术效率和规模效率都出现了严重的下滑甚至出现负增长态势,严重阻碍了全要素生产率的提升,出现了“技术创新放缓规模效率下降”的不利局面。通过对全要素生产率变化率及其分解的回归分析发现,在刺激政策出台后虽然货币政策变得宽松,但由于直接融资渠道不畅间接融资渠道受政策影响较大,不仅没有促进全要素生产率的增长却出现了反向拉动作用。同时由于用工成本的增长,高端人才缺乏劳动力投人的增加并没有带来企业贏利的增加和效率的提升,整个混合所有制经济出现了严重的“滞涨”局面,即无论是投人物质资本还是投人劳动力,都不能带来效率的提升。他们的研究表明,政策变化、资产配置比例、融资方式、劳动力等因素,对混合所有制经济全要素生产率有着重要影响。近几年来,中国混合所有制经济面临的外部发展环境不仅没有得到改善,甚至出现了恶化的事实,是影响混合所有制经济全要素生产率的重要因素。张文魁(2015)利用1998---2007年间1087家上市公司的数据,检验了混合所有制与企业绩效的关系。得到的结论是,没有确切的分析结果表明,混合所有制企业的业绩要好于非混合所有制企业的业绩。有时,非混合所有制企业的业绩比混合所有制企业的业绩要好一些;有时,混合所有制企业的业绩又好于非混合所有制企业的业绩。但他的研究发现,当非混合所有制企业改制为混合所有制企业时,特别是当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大于40%的情况下,对公司的业绩有正面影响。之所以会出现这种结果,他认为是由于在混改中,通常会发生公司大股东由国有主体向非国有主体的转换。因此,对于非混合所有制企业改制为混合所有制企业,控制权的转移,至少是制约权的形成,有利于改善企业的经营绩效。

无论对推进混合所有制有多高的估价,但最终都要得到实践的检验。从以上的文献不难发现,从2014年以来,学术界更关注混合所有制的绩效,尽管这些实证研究得出的结论并不完全一致。这表明,关于混合所有制的研究已经进入到了一个新的阶段。

 

七、建立和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路径

建立和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毕竟不是一个纯理论问题,它更具有很强的实践意义。那么,如何建立和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有哪些途径可供选择?就成为时下亟需解决的问题。

李绍荣和周毅(2014)指出,由于推进混合所有制面临着来自多方面的重重阻力,因此,在推进路径上首先需要进行顶层设计,通过中央权威以协调好国企、民资以及地方政府三方之间的利益,用法律法规保障民企产权,用机制激励国企和地方政府积极进行所有制的混合。李正图(2014)也强调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首先要进行顶层设计。他指出,从宏观层面上,顶层设计要优化我国“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社会经济环境,夯实经济基础、市场基础、制度和法律基础三个前提和平台。从微观层面上,要着力于推进我国混合所有制企业的组建,促使混合所有制企业主要采用股份制性质的公司制形式和现代产权制度,促进国有、民营和外资企业之间的重组和国有、民营和外国资本之间的融合。

一些学者研究了实现混合所有制的具体途径。黄涛、杨晓敏(2014)提出了四种途径。一是改制上市,包括国有企业的整体改制、分拆改制、分立改制;二是引进战略投资者,包括引进产业投资者和财务(金融)投资者,他们认为这是当前被看好的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一种重要模式;三是股权激励,主要包括股票期权、员工持股计划和管理层持股;四是相互持股,通过股权置换引入战略投资者或合作伙伴,实现公司控股股东与战略伙伴之间的交叉持股,并建立起利益关联关系。厉以宁(2014)认为,建立和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具体途径主要有:鼓励现有的国有企业走向混合所有制。鼓励现有的国有企业走向混合所有制,包括容许非国有资本参股国有企业,使国有企业由全资国有转为多种所有制合营;鼓励发展非公有资本控股或参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在鼓励发展非公有资本控股或参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方面,应采取自愿原则,即民营企业或民间资本是否参股于国有企业,是否愿意同国有资本共建一个混合所有制企业,完全听其自愿,不采取硬性规定,不摊派,不强制。加强员工持股的规范化;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如果愿意实行员工持股制,由它们自行决定,政府有政策,对员工持股制的实行有政策可依,但应当规范化,这样才能避免出现种种后遗症。邱霞(2015)明确地提出,混合所有制是国有企业改革的基本方向,国有企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绝不仅仅是产权的简单混合,更主要的是治理机制的规范。其中,产权制度改革是基础,并在改革产权制度的基础上完善企业的治理结构。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主要路径有四条:整体上市,即将整体上市作为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首选路径;通过“国退民进”与“国进民退”相结合,在母公司层面更多采取整体上市和民营企业参股的方式;而在子( ) 公司层面可以更多采用国有企业并购的方式;此外推行员工持股计划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重要路径。

黄群慧等(2014)专门研究了如何在实施混合所有制中推行员工持股制度问题。他们指出,一般商业性国有企业比特定功能性和政策性国有企业更适宜推行员工持股制度。公共政策性国有企业不宜推行员工持股制度。特定功能性国有企业可视其具体业务的特性和企业规模大小,有选择性地推行员工持股制度;在同一功能定位的国有企业中,员工的人力资本对企业竞争能力影响越大的国有企业,更适宜推行员工持股制度;国有中小企业可以积极实行员工持股制度,国有大企业可以采取分步推进方式来实行员工持股制度;有的大型企业集团可先在下级企业中实行员工持股制度再根据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需要适时推进集团本部的员工持股。

高明华等(2014)则认为,民间资本进入的动力问题是本轮推动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核心。这需要从股东权利保护、董事会治理职、企业家能力提升等多个方面设计一套完整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各个机制相互配合、相互制约,才能实现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

从以上文献可以看出,关于推进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路径设计方面,一些学者强调了顶层设计和优化外部环境的重要性,有些学者则强调了从企业层面改革开始。我们认为,两者之间并不矛盾,混合所有制改革作为我国微观经济结构的再造,是一个巨大的系统工程,需要各方的协力配合,在顶层设计的前提下,着力于企业的产权结构、治理结构的改变和优化,应当成为推进混合所有制的主要路径。

 

(原文见  《中国经济学年鉴2014-2015》第22-32页)

 

关键词:国有企业  混合所有制  政策研究

 

(编稿:李彦伟     审校:王砚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