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重点课题管理细则(试行)

2003-11-24

调整字号:

第一条        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99)社科研字3号文件和《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所重点课题管理条例(试行)》的规定,为加强经济研究所的建设,有效地组织本所的科研活动,规范所级重点课题管理,鼓励多出优秀成果,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经济研究所重点课题(以下简称所重点课题)是指,本所批准立项、给予资助并直接管理的所级课题。所重点课题应体现经济所科研方向,重点研究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理论和实践问题、对学科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问题。
第三条        所重点课题选题的提出,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办法。可以由所学术委员会提出选题,选择课题负责人,组建课题组;也可以由研究室提出选题,选择课题负责人,组建课题组;亦可以由研究人员个人申请,组建课题组或独立承担。
第四条        所重点课题负责人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职务。不具备高级专业职务者,应有两名以上具有正高级专业职务者推荐。集体课题的负责人必须是课题的真正组织者和指导者,并在课题研究中担负实质性的任务。
第五条        一个人不能同时申请主持两项所重点课题。所重点课题的主持人在课题完成之前,不能申请承担新的所重点课题。
第六条        申请所重点课题,课题负责人必须提交《经济研究所重点课题申请表》。申请表包括以下内容:(1)课题来源;(2)课题负责人和参加人员情况;(3)选题意义和研究目的;(4)本课题国内外研究现状和趋势;(5)主要研究内容;(6)研究进度安排和阶段性成果;(7)最终成果形式及完成时间;(8)经费预算。
第七条        所重点课题的申请一般须经课题负责人所在研究室签署意见;科研处负责申请的受理和初审,然后提交所学术委员会审议。
第八条        所学术委员会可以依据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议,也可以要求课题负责人到会答辩。审议的重点是:选题是否具有学术价值和实践意义,课题负责人和承担人是否具有相当的能力和水平,以及课题研究方案、经费预算等是否得当。
第九条        建立课题评委回避制。所学术委员以个人独立申请所重点课题,必须退出该课题的全部评审过程。
第十条        所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所重点课题,经所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正式实施。
第十一条    科研处将立项的所重点课题和经费资助情况报院科研局备案。科研局可以对重复立项和其他需要调整的课题提出意见,经院领导批准后,给予必要的调整。
第十二条    对所重点课题的进展情况每年集中检查一次。课题负责人应填报《经济研究所重点课题进行情况报告表》。对无正当理由不作报告的课题,停止拨款并采取其他相应措施。
第十三条    所重点课题负责人如对研究计划作重大调整,须经所长办公会议批准。对无法按计划完成的课题,予以撤销,追回剩余经费。
第十四条 所重点课题最终成果形成后,课题负责人应填报《经济研究所重点课题结项表》,并提供成果样本。
第十五条    所重点课题最终成果由所学术委员会主持鉴定,具体组织工作由科研处负责。应自课题负责人提出结项之日起三个月之内完成鉴定。凡可以公开出版的成果,一般应于出版之前进行鉴定。
第十六条    所重点课题最终成果应有3位以上同行专家鉴定。专家人选不得由课题承担人自行选定。所外专家应占有一定比例。
第十七条    专家除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外,应使用院颁布的成果质量评估体系对成果打分评等。
第十八条    所学术委员会根据鉴定专家意见和成果实际情况,确定成果最终鉴定等级。鉴定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第十九条      所重点课题最终成果通过鉴定并获得合格以上等级者,视为课题完成。由所学术委员会向课题负责人出具《经济研究所重点课题批准结项书》。
第二十条      所重点课题完成情况,将作为研究人员考核、晋升、奖惩的重要依据,无正当理由不能完成课题者和最终成果鉴定不合格者,3年内不得申请、参加新的院所级课题,并由研究所追回全部或部分课题经费。
第二十一条        科研处将所重点课题鉴定情况报院科研局备案。课题完成情况作为院核算下一年度所重点课题经费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所重点课题经费的管理按院计财局颁发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科研处负责解释。